2005年4月1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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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张水萍

  开庭
  2004年2月15日,从事服装买卖的个体户王小琳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宁波北仑区华山路门面房一间租赁给王小琳经营,年租金为18000元,租赁期限为2年。合同签订后,王小琳按约向张某支付了租金。今年3月2日,张某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将该门面房出卖,并在几家房产中介公司作了房屋出售登记。3月11日,郑某以5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此房买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郑某将房买下后,打算自己在该店面经营其他生意,遂要求王小琳尽快搬出,遭到拒绝。3月16日,郑某以王小琳侵犯其所有权为由向北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立即从该店面搬出,并赔偿其损失。
  4月11日,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琳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承租人的王小琳依合同约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承租人王小琳仍享有租赁该房屋的权利,并未侵犯郑某的房屋所有权,遂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此案涉及到“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规定说明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导致租赁合同失效。